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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560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长沙豪玮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李松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长沙豪玮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李松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被执行人长沙豪玮酒类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松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6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豪玮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李松展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9115362.7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骐铭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