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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财保22号

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陈小仕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陈小仕;汪妮;汪世斌;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81财保22号

申请人: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4856645Q。

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11738730H。

法定代表人:汪世斌,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陈小仕,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汪妮,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汪世斌,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姚珍,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陈小仕、汪妮、汪世斌、姚珍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陈小仕、汪妮、汪世斌、姚珍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玉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长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