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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5执恢335号

王德富、张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富;张萌;李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25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富,男,汉族,住济阳县。

被执行人:张萌,男,汉族,住济阳县。

被执行人:李倩倩,女,汉族,住济阳县。 王德富与被执行人李倩倩、张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125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5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李倩倩银行存款42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

一、被执行人共计欠申请执行人9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王德富同意被执行人张萌、李倩倩于2018年6月26日给付案件过付款8000元;剩余22000元,被执行人李倩倩于2019年8月25日前开始每月给付王德富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25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