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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执恢79号

李万里与韩鹏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万里;韩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03民初109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某归还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361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划了366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361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万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恢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