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080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均未果,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原告熊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人民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永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高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