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1执219号

鲁洲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洲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219号申请人鲁洲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址西平县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住址项城市水新路北段西侧。鲁洲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诉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张景奎执行员  郭学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