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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2执423号

滕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彭雪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彭雪英;湘潭市岳塘区星光摩配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滕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滕森路**。被执行人彭雪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星光摩配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9)鲁1092执4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方胜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