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3号
原告:杨清勇,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路明珠花园小区46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山。 原告杨清勇与被告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清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清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