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923行初73号 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攀。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袁州区袁山东路袁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05356562151K。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莉霞
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
人民陪审员 钟珑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斌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