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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4民初1501号

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与吴绿森、林惠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吴绿森;林惠风;林志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1501号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玉峰路二通道(汇通村镇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624336384538G。

法定代表人:方平海,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绿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惠风,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志洪,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与被告吴绿森、林惠风、林志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