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1501号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玉峰路二通道(汇通村镇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624336384538G。
法定代表人:方平海,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绿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惠风,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志洪,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与被告吴绿森、林惠风、林志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