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925执141号
申请人:刘菊英,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务农,家住双江自治县。
申请人:李开平,男,汉族,1986年1月4日生,家住双江自治县。
被
申请人:吴新章,男,汉族,1988年5月7日生,个体户,现住双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菊英、李开平与吴新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一年付2万元给申请人,经回告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吴新章于2019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戒毒成功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925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