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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25执141号

刘菊英、李开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菊英;李开平;吴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925执141号

申请人:刘菊英,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务农,家住双江自治县。

申请人:李开平,男,汉族,1986年1月4日生,家住双江自治县。

被

申请人:吴新章,男,汉族,1988年5月7日生,个体户,现住双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菊英、李开平与吴新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一年付2万元给申请人,经回告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吴新章于2019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戒毒成功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925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