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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3778号之一

代恒与陈宇蔡玉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恒;陈宇;蔡玉婷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3执3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代恒,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陈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蔡玉婷,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代恒申请执行陈宇、蔡玉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陈宇、蔡玉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代恒借款本金131万元,并支付以13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

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中查封的蔡玉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罗汉沟XXX号房屋,在执行中查封的陈宇名下车牌号为渝AXXXX7及渝9XXXXA的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宇、蔡玉婷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3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红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陈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