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2民初5224号
申请人:曹燕,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
申请人:薛春,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
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海商厦B区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薛春。
被
申请人: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人民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
申请人:青岛中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加勇。
被
申请人:王建,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曹燕与薛春、江苏省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春、江苏省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名下价值1976531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薛春、江苏省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名下价值1976531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万洲
书记员吴彤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