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324民初1000号

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冯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冯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民初1000号

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A0743421-8。

法定代表人:王占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清,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国栋,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清、被告冯国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通过投标租用原告位于六街村××修配厂房屋和门房,租金为每年9000元。2015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再次以每年9000元招标,因为招标未能成功,被告始终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及院落。2019年4月份,原告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曾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按照每年9000元的交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遭到被告的拒绝。2019年4月1日,原告通过招标投标,以每年5001元的价格承包给本村王猛。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每年5000元的价格给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20000元及利息。 被告冯国栋辩称,原告诉请期间中被告占用该房屋属实,占有人除被告外还有别人。被告方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本案诉求为原告方要求租金及利息,被告方认为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具有租赁合意,原告方应主张为占地损失,而非租金,因此我方不予认可原告诉请。 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一份,证明时任村干部王辉、于永贵、胡宝军证实被告曾经租赁原告位于六街村××修配厂房屋和门房,当时虽然没有合同,但是被告是以每年9000元租赁的,到期后原告以每年9000元投标未成,被告一直占用。 2、2012年4月5日、2012年5月1日统一收据两张,证明被告已将27000租金交给原告,后因被告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花费11000元。原告将该房屋修缮费11000元抵租金后,又给被告出具16000元的租金收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租赁房屋价格为每年9000元。 3、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5月1日,原告以每年5001元价格租赁给王猛。原告诉请中按照每年5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是依据现住原告与王猛之间的租金而定。 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我方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不具有租赁合意,原告诉求应是占用损失而非租金,原告对租金损失的扩大存在重大过失。2015年4月,原租赁到期后,原告方进行投标,但并未要求被告方搬离。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2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日,被告冯国栋以每年9000元租用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位于本村原修配厂房屋和门房。2015年4月租赁到期后,原告再次以每年9000元招标,未能成功。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未果。2018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按每年5000元给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冯国栋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实际占有并使用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房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该房屋期间的租金,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冯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卢龙镇六街村民委员会租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国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惠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