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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104号

马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04号申请人马某,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申请人马某申请执行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132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找到张马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邦建

代理

审判员  张 某

代理

审判员  成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