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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5502号

陆金平与文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金平;文卫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5502号

原告:陆金平,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文卫芝,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陆金平诉被告文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卫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平撤回对被告文卫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6.5元,由原告陆金平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