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5502号
原告:陆金平,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文卫芝,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陆金平诉被告文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卫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平撤回对被告文卫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6.5元,由原告陆金平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