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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1民特75号

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汤文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汤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1民特75号

申请人: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农资公司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2QREYG7W。经营者:郑宏斌。

申请人:汤文文,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与申请人汤文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汤文文共欠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货款6700元,汤文文于2019年7月13日前支付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6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郎溪县建平镇宏欣家电经营部与申请人汤文文于2019年6月1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汪菊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