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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5004号

郑学森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学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5004号

原告:郑学森,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吉祥大厦**。

被告:徐海波,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港路**中凯兴业贸易广场**楼>

负责人:周步华,经理。

原告郑学森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