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5004号
原告:郑学森,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吉祥大厦**。
被告:徐海波,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港路**中凯兴业贸易广场**楼>
负责人:周步华,经理。
原告郑学森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徐海波、潍坊宇坤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