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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7728号

冯要伟与崔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要伟;崔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7728号

原告:冯要伟,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崔小龙,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冯要伟与被告崔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冯要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欠原告工程款和借款合计35000元(欠条为证),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以后分批次归还原告合计12800元,截止今日被告还欠原告222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崔小龙在庭审中辩称:我方在2017年3月17日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29500元,对原告主张拖欠其欠款22200元不予认可。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确认真实性的《安装费用欠条》载明:“今与冯要伟结算2017年3月17日之前所有安装费用,所有安装款为叁万伍仟元整,之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本欠条为准。该叁万伍仟元整于2017年6月1日之前结清。2017年3月17日,崔小龙”。2019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安装费用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出具上述《安装费用欠条》后支付了原告13000元。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用22000元,该事实有《安装费用欠条》及双方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安装费用欠条》后仅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至今未将所欠的安装费用付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安装费用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要伟支付安装费用人民币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