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5民初3160号

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3160号

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金龙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王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明峰,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榛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