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3673号
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0166049B。
被告:王多杰,男,汉族,1992年0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多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剑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敏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