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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3673号

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多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王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3673号

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0166049B。

被告:王多杰,男,汉族,1992年0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多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剑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敏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