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民初718号
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天诚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蓉,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绍军,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在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小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铭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