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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21民初718号

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杨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民初718号

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天诚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蓉,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绍军,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在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凤庆县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小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铭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