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27民初795号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培红、唐爱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培红;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795号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水南生态新城迎宾大道三明电商产业园**商墅****-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77419205W。

法定代表人:朱世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乐培红,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唐爱凤,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培红、唐爱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星月

书记员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