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795号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水南生态新城迎宾大道三明电商产业园**商墅****-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77419205W。
法定代表人:朱世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乐培红,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唐爱凤,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培红、唐爱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星月
书记员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