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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997号

张天增、米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天增;米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增,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米铁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关于张天增申请执行米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0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天增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米铁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米铁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米铁军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3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米铁军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米铁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29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米铁军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米铁军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天增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米铁军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张天增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米铁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