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3013号之一
原告:赵国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飞,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赵国伟与被告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