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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3013号之一

赵国伟与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伟;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3013号之一

原告:赵国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飞,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赵国伟与被告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