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办公楼26层。 法定代表人程海裕。 被执行人广西安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办公综合楼A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燕萍。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安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A区3号楼11层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邓桂元。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京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A区3号楼11层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洪泉。 本院在执行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安食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安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京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安食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安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京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44684.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