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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573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张松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素君,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张松灿,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579,574元,违约金203,701.70元,案件受理费6,616.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社保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2,301.34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