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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执564号

谈盼与梁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谈盼;梁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谈盼,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梁威,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谈盼与被执行人梁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梁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21日向临湘市房产局、工商局查询了其名下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并于同日到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其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其所在社区调査其财产状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梁威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梁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2019年6月24日,被执行人梁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谈盼购车款5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剩余30000元;被执行人梁威承担本案受理费1961元,执行费650元,未履行。 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审判员  李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