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121执1021号

于红立、刘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红立;刘志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于红立,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舞阳县。被执行人刘志冲,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舞阳县。本院在执行于红立与刘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79元申请人已领走、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联合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