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82执6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峰峰,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执行人党花娟,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张江平与袁峰峰、党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582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峰峰、党花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江平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385077.5元,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已划拨被执行人袁峰峰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张江平与袁峰峰、党花娟就剩余285077.5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江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582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毅
书 记 员 崔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