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证号粤农集字第060551012000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明。
委托代理人:柳军、陈惠娟,均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柏华,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经济联合社与被执行人郭柏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郭柏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98996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经济联合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27.90元。因被执行人郭柏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郭柏华的财产状况,发现其有少量银行存款且与案外人共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一套,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725.78元,现已将该款清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前述房产现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本院执行人员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柏华在其户籍地居住。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对郭柏华限制高消费,于5月31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11725.78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