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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民初980号

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汪义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汪义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民初980号

原告: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社区二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2MTTGBXG。

法定代表人:郑结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如,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义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三日内给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9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汪义如准确住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汪义如送达起诉状副本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3元,返还原告望江县城东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宏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曼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