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韩治连,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陈亮思,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韩治连与被执行人陈亮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欠本息及诉讼、保全费用共计185445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272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亮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鲁L×××××、鲁L×××××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陈亮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 5.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2、2019年6月24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多种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