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5723号
原告:聊城市万里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桑海村。
被告:淮南市安盛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工业园区。
原告聊城市万里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安盛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万里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