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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1执71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王文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王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在地南城县盱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负责人:谢冬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春,该支行业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文辉,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1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饶 水 根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