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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461号

曹治军、郭立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治军;郭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461号申请人曹治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郭立伟,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曹治军申请执行郭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治军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7.5元、执行费12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曹治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782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梁泽波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