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425号
申请人:胡小培,女,汉族,1984年4月6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何永光,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执行胡小培与何永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2、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3、2019年3月6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4、2019年5月7日向西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9年5月8日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6、2019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何永光所在村委做了调查,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均无消息和任何财产提供;7、2019年6月21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建涛作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王改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