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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恢14号之三

陆伟平、李赞康、陈木东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陆伟平;李赞康;陈木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恢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陆伟平,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李赞康,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陈木东,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伟平与被执行人陈木东、李赞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木东名下车牌号为桂R×××××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李赞康名下车牌号为桂R×××××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陆伟平未交评估费,现该车辆无法处置,已解除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得款31867.20元,剩余部分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黄肖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