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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6610号

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610号

申请人: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娄梅

被

申请人: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娄梅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尚鸿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润东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娄梅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