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2494号
原告:于年新,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胜利街**,身份证号码:37063019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文,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市银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年新诉被告威海市银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年新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市银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于年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年新负担。
审判员 刘春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