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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820号

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乔晶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赵伟 ,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8626元,受理费595元,执行费7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1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高 建 军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