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博,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赵炳帅,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各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报及本院采取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财产调查等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水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王子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