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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642号

王兆博、赵炳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王兆博;赵炳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博,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赵炳帅,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各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报及本院采取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财产调查等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水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王子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