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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民初249号

苏东发与宁南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苏东发;宁南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27民初249号

原告:苏东发,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方菊(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南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70090783573。法人代表:郑磊,住所地:宁南县交通运输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海(特别授权),四川知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法人代表:徐朝全,住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江(特别授权),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苏东发与被告宁南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东发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011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苏东发负担。

审判长 宋 军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王培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