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27民初249号
原告:苏东发,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方菊(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南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70090783573。法人代表:郑磊,住所地:宁南县交通运输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海(特别授权),四川知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法人代表:徐朝全,住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江(特别授权),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苏东发与被告宁南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东发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011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苏东发负担。
审判长 宋 军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王培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