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02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54年0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周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37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30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公积金。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志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宏战
审判员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海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