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2653号原告黄风青,女,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原告刘兴华,女,生于1962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冉云祝,女,生于1962年4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王云华,男,生于1959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系冉云祝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青、刘兴华诉被告冉云祝、王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青、刘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元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