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5198号
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龚家桥社区联民路**。
法定代表人:何换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连,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何福英,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亮
书记员王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