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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执129号

马利曼、闫桂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利曼;闫桂青;马晶琪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马利曼,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闫桂青,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马晶琪,女,199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马利曼与被执行人闫桂青、马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2270.00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闫桂青、马晶琪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闫桂青、马晶琪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闫桂青、马晶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闫桂青、马晶琪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除每人每年3500元的口粮钱外,无收益分红及土地补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利曼时予以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我院财产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郭峰山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隋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