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5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丁道乾,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明,任经理。申请人丁道乾与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豫072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丁道乾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总队总”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后经征询申请人丁道乾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丁道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丁道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道乾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郭红文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华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