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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5执955号

丁道乾、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道乾;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5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丁道乾,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明,任经理。申请人丁道乾与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豫072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丁道乾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总队总”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后经征询申请人丁道乾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丁道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丁道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道乾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郭红文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华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