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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401号

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与嘉峪关市西部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嘉峪关市西部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1号

原告: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花汇小区26楼38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

被告:嘉峪关市西部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西部鸿联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 原告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与被告嘉峪关市西部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玉门市新视野门窗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