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2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西北角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15667175H。
法定代表人:王离淮,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站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2187607XK。
法定代表人:柯运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中段(中天大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822848514。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离淮,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柯运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卢杰,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孙永丹,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孙素丹,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刘燕,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应偿还借款本金4498298.33元及利息、罚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柯运强名下的豫D×××××未查询到机动车信息,被执行人卢杰名下的豫D×××××、豫D×××××、豫A×××××车辆已被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离淮、卢杰、孙素丹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共计24174.97元申请人已领取。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4174.97元,未执行标的为4474123.36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炳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舒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