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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执234号之五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2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西北角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15667175H。

法定代表人:王离淮,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站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2187607XK。

法定代表人:柯运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中段(中天大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822848514。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离淮,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柯运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卢杰,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孙永丹,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孙素丹,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刘燕,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应偿还借款本金4498298.33元及利息、罚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鲁山县矗源农林牧有限公司、王离淮、柯运强、卢杰、孙永丹、孙素丹、刘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柯运强名下的豫D×××××未查询到机动车信息,被执行人卢杰名下的豫D×××××、豫D×××××、豫A×××××车辆已被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离淮、卢杰、孙素丹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共计24174.97元申请人已领取。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4174.97元,未执行标的为4474123.36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炳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舒莹 搜索“”